注意了!党员干部发微信红包,这些红线千万不能碰!
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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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然而,随着微信的使用,“微腐败”、“微关系圈”等现象也在朋友圈里冒头了。近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新规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行为划了红线,戴上了“紧箍咒”。


杜绝“微腐败” 辽阳市下发微信“六个严禁”


辽宁省辽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马植荣表示,微信红包虽然是当下人情往来的一个方式,但是这里有隐含着新的腐败现象。比如你曾拿过别人大额的微信红包,在以后做事情的时候很有可能丧失原则。


为了杜绝这种“微腐败”,今年4月底,辽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市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六个严禁”的通知》,明确指出,党员干部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电子红包;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各种支付平台转账。



共青团辽阳市委宣传部部长王硕表示,效果比较好,朋友圈再也没有晒红包的现象出现。


六个严禁


1、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准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信文章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严禁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2、禁止转发黄色及不健康图片或视频。不准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严禁破坏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违反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3、禁止散布传播谣言及发布其他不当言论。不准在微信等网络空间传播或制造谣言,尤其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严禁破坏网络宣传阵地,避免引起社会危害。


4、禁止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微信现金转账等各种支付平台转账。


5、禁止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不准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上传播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包括点对点的发送。


6、禁止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开网店、做微商,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干部微信怎么发? 组织部内部制定“十严禁”


闻明是天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的一名主任科员,微信中有一些为了工作沟通而添加的好友。如何把握与他们的交往尺度,让他很犯难。“在微信的日常交流当中,互发红包、组团群聊很容易形成拉关系、组圈子、搞微腐败的温床。”


最近,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的《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给了闻明一把尺子。工作群中哪些话能讲,哪些不能讲,朋友圈中怎么转发和点赞,“十严禁”都做出了规定。



和辽阳一样,“十严禁”也明确规定,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据了解,这也是天津市委组织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次尝试。


十严禁


1、严禁部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6、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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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本文编辑:姜美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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