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搞传销欠债,妻子需要代替还债吗?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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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都知道,结婚后夫妻一起生活所花的钱如果产生了债务,这笔债是需要一起偿还的。


但事实上共同债务除了来自家庭生活,还有可能来自经营,譬如夫妻一方创业,如果创业失败欠债,这个债就会变成共同债务,当然这不是百分百的,一些情况下,这种由于经营产生的债务不会变成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下,会根据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非法性和禁止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或禁止性经营活动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虽事后知道但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最近就有网友留言问: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前夫离婚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搞传销,欠款几十万,被人起诉还款,这个债务我需要负责吗?这个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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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找法网律师对这位网友提问的回答:


首先,众所周知,传销是违法活动。


传销经营属于国家禁止性经营活动,也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因为传销在国外又称直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的特点,进行非法经营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对此于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由此可见,传销目前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你对于你丈夫传销是不知情的,不存在支持此违法行为的举动,因此,虽然第三人起诉了你前夫和你,但是这笔债务是属于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此笔债务是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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