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购房九八折,现在折扣没了,两万定金也打了水漂,我该如何维权?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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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买房签约前

天花乱坠承诺九八折

买房签约后

不仅折扣全没有

定金两万也无法退还


投诉没有用

我该如何维权?




1

Q1

我之前看了某房地产集团的房子,置业顾问为了赚取推荐费,跟我承诺签约之后为我申请到98折,但是实际签约之后,折扣并没有申请到,而且被告知不能退房,否则之前缴纳的两万块钱定金不予退还。我投诉到他们领导那里,他说置业顾问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跟集团无关。我该怎么办?

A1:

你好,据你所述,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若你保存有置业顾问向你承诺可以帮你申请到98折的证据,比如录音、宣传材料或者书面的折扣协议,而置业顾问也是房地产集团的职工,则其在出售房屋时所作承诺应系职务行为,是房地产集团的公司行为,非职工个人行为,房地产集团未做到其承诺的折扣98折构成违约。若你要求房地产集团以98折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也同意,则合同可继续履行;相反,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可凭借相关证据与房地产集团进行谈判,要求房地产集团返还双倍定金,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若你没有关于置业顾问向你承诺可以帮你申请到98折的证据,则无论该置业顾问是否是房地产集团的职工,你都无法向房地产集团主张权利,即使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证据,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购房时,大家要注意核实房屋销售人员的身份,也要核实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所作出的承诺,并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



2

Q2

男女双方已领结婚证,因办婚礼而关系闹僵。女方已怀孕,男方劝女方进行人流并提出离婚。女方怀孕、生产、坐月子期间,男方不管不问,孩子从出生到快一岁,男方也是没有任何关心。不仅如此,还没离婚男方就有了第三者。如果离婚的话,女方需要退彩礼吗?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A2:

你好,据你所述,你们虽已领证结婚,但不明确你们婚后是否共同生活,退还彩礼与否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由女方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法院才会支持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你们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你需要退还彩礼,而你已怀孕且生育子女,在诉讼中,你可主张扣除因婚姻、怀孕生子所产生的合理花费,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医疗费、孩子各项费用的票据等等。若你们已领证且共同生活,一般而言,无需返还彩礼,但鉴于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可能会结合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及彩礼花费情况等判决酌情适当返还彩礼。同时,若男方在婚内出轨,且你有证据加以证明,则男方存在婚姻过错,而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所以,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只要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通常会支持母亲一方的主张。这主要也是考虑孩子在两岁以内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强,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

Q3

我和一名男士结婚快二十年了,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来知道这个男人之前在老家结过婚,老家里也有一儿一女,男孩1992年生,女儿1994年生,但是他和老家老婆没领结婚证,我和他是领了结婚证的。现在我和他算合法夫妻吗?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分两种情况来解答你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若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该名男性与其老家老婆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按事实婚姻处理。其与老家老婆的婚姻属于合法婚姻,是合法夫妻。而该名男性在此之后又与你领证结婚,你与他的婚姻属于违法行为,非合法夫妻,且该男性涉嫌构成重婚罪。若你在此前不知情,则你不构成重婚罪。但如果你知道后,仍与该男性继续婚姻生活,则你亦涉嫌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情况,若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该名男性与其老家老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其二人需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其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而你与该名男性领证结婚,系合法夫妻。
据你所述,该男性曾在老家结婚,且与其农村老婆所生男孩于1992年出生,女儿于1994年出生,该男性很可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与其农村老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事实婚姻。其二人系合法夫妻,建议你与该男性尽早沟通此事,明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避免今后诉累。


4

Q4

前夫在离婚前的两个月里,将约定离婚后归女方的夫妻共有房产私自进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女方签名经鉴定非女方本人签字,贷款公司人员也可证实去签字的非女方本人,那这抵押合同有效吗?

A4:

你好,据你所述,抵押贷款合同上的女方签字经鉴定并非女方本人所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抵押权不能成立。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你前夫在离婚前将房产私自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中女方签字并非女方所签,即使该房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但若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应属无效。若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外,贷款公司人员也认可去签字的非女方本人,故贷款公司在履行贷款审查义务时也存在重大过失,并非善意第三人。所以,抵押应属无效。
你现在既然已经知道有这回事,应尽早提出异议,否则会被视为同意抵押贷款,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起诉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抵押贷款合同、关于女方签字的鉴定意见、银行工作人员认可去签字的并非女方本人的文字或录音材料。



5

Q5

舅舅因车祸去世,家人得到赔偿款50万。目前争议焦点是赔偿款应该如何分配额度?外公、外婆、舅妈、大表弟、二表弟一共5人有继承权。请问是平均分配吗?

A5:
你好,因车祸获得的赔偿款并非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故赔偿款的分配不同于遗产分配,不应平均分配,而在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个人专有的补偿费用后再进行合理分配。
公民死亡后获得的死亡赔偿款,系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具有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的性质。在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相关必要费用之后,剩余部分归死者近亲属共有,应适用共有物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享有分配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
综上,若你外公外婆已丧失劳动能力、两个表弟未满18周岁。则应从赔偿款中先行扣除属于你外公外婆、表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应人员的误工费,然后再扣除必要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剩余部分在你外公、外婆、舅妈、大表弟、二表弟之间根据关系亲疏远近、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来源等进行合理分配。


感谢值班律师:


 张荆(北京




编辑 | 苏一涵(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郑俊宇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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