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信息,适用对象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作者:二男
《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情况将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医疗卫生机构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将受到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根据《办法》,以下10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3.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以下6点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办法》中还提到,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中的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自己的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这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其实一直都有在做,尤其是三级医院,”一位某地级市三甲医院法务告诉“医学界智库”,“因为三级医院评审对信息公开有要求,而且三级医院普遍有建设品牌的意识,大多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会在上面进行信息公开,相对来说,二级医院就做得差一点,有的连官方网站都未建设。”
据“医学界智库”观察,医疗机构在医院科室分布、组织架构等方面,较易做到公开、透明,但医保、价格、收费、招标采购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相对做得不够全面,或公示不够明显。
据“健识局”报道,我国医保药品存在价格长期不透明现象,尽管多数省份已经对大型设备采购公开招投标,但最终中标价格信息散落,缺乏横向比较,还有的则以“商业机密”为由,不公开具体中标价格。
“综合来说,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在信息公开上仍有一定需要完善的空间,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不仅是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综合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抓手。”上述地级市三甲医院法务说。